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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2005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招生简章
2006-7-17 11:23:29 中共中央党校 考研共济网 

·[考研一站式]中共中央党校硕士招生相关文章索引
中共中央党校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招生简章




一、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在职人员。
(二)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的。
二、申请步骤
(一)报名
每年3月份、9月份为同等学力人员集中报名时间。报名者(外地人员可函报)到中央党校学位办公室领取《中共中央党校接受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备案表》和《中共中央党校接受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报名费150元。跨学科申请硕士学位,另交2门加试费400元。
(二)资格审查
申请人报名半个月后将下列材料送或寄到中央党校学位办公室:
1、《资格备案表》、《资格审查表》各一份。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2、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科研成果。
4、申请人交齐材料后,中央党校学位办公室依据材料和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审查结果。
5、跨学科申请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者,需参加与所申请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的加试考试。加试成绩合格后,方有备案资格、进行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三)申请专业(见《中共中央党校接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专业课程及教材目录》)
(四)学费
在京参加课程考试辅导和论文答辩者,总计缴纳9000元(其中课程考试辅导费5000元,论文答辩费4000元),在京外参加课程考试辅导和论文答辩者,酌情增加部分组织管理费用。
(五)学制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二年以上,四年内完成学位课程、选修课程、国家组织的外语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课程(专业)设置及考试
(一)学科公共课、专业基础课5至6门。
(二)专业课3门。
(三)选修课程4门。
(四)各类学位课程书目及考试方式参见课程教材目录。
(五)一般每年两次由我校相关专业教师对申请硕士学位者进行课程考试辅导,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相应课程考试。
(六)学科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必须达76分以上(含76分),选修课成绩必须达合格以上。
(七)课程考试达不到规定成绩者,可允许补考一次(每门课程补考费为200元)。补考仍未达到要求,本次申请无效。
(八)专业设置: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世界经济、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法学理论。
四、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在有效申请时间内参加国家组织的外语和学科专业综合水平考试,取得合格成绩。获得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五、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
(一)学位申请
1、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取得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合格成绩后,由学位办公室组织指定专业老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
2、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后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
3、学位论文答辩在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二)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学位论文撰写前必须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撰写论文。
3、学位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三)学位论文评阅
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专家为学位论文评阅人。聘请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密封传递。
(四)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硕士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3、学位论文重新答辩者,需再缴纳4000元学位论文答辩费用。
六、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经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并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国家承认的中共中央党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证书。
七、其它
(一)申请者不得在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同时,再向其他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二)外地人员申请我校硕士学位期间在京的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由本人或所在单位负担。
(三)因考试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等原因未获得学位者,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人员,在申请硕士学位期间如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或受过任何处分者,我校将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五)申请者提交的各类申请材料,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外一律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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